[债权人虚假转让债权]债权人故意转移财产或虚假交易,债权人如何维权?

时间 2023-08-18 10:0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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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原告李某某、徐某与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徐1、第三人陈某某、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李某某、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处被告人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第三人徐某2撤销位于建湖县的房屋买卖。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徐1未答辩。

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人未具名。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许某1、第三人陈某将其位于建湖县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弟许某2。

被告徐某1于2015年5月21日至9月21日期间,向原告李某某、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25000元,尚未偿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徐某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23.19万元,共计45.69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涉案房屋已转卖给第三人徐某2,遂向我院提起债权撤销权诉讼。在我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徐1、陈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委托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了评估。2020年5月7日,东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涉案房地产价值为203.27万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办理赠与协议,将全部涉案房产赠与其子徐某3。另一案,原告张诉至本院主张撤销权。2018年4月28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陈某某、徐某1及其儿子徐某3关于涉案房产的赠与行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7月21日,陈某某、徐某将涉案房产抵押给案外人王某,张某也向本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2019年4月1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陈某某、徐某1于2015年将涉案房产赠与其子徐某3,未偿还张某借款本息,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本捐赠已被本院判决撤销。涉案房产所有权人为徐某1和,陈某与作为徐某3法定监护人的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此外,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有多个债权人的王某,使其丧失履行张某债务的能力,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抵押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由此产生的抵押行为也无效。判决、徐某3、王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该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1对原告李某某、徐某欠有数额较大的债务。起诉期间,原告将经法院依法评估的涉案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其弟徐某2,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逃避人民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法定撤销权诉讼期限内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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