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变更登记 所欠劳动者工资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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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离职后 单位拒不支付所欠工资引纠纷
贾2015年3月入职某汽修公司,岗位是汽车钣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贾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贾的工资一直发放到2015年8月。贾在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他只交了7900元,没有交全款。现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资22900元。因公司名称变更为汽车服务公司,否认与贾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资。
法院裁判 公司变更登记 变更后的公司应承担原单位所欠工资。
现查明,某汽车修理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周;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2016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由周、付、刘变更为徐;2016年6月12日,名称变更为某汽车服务公司,出资人变更为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贾某参保单位名称为某汽车服务公司,缴费时间为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证明贾某在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根据公司变更关系,确定贾与某汽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汽车维修公司变更为汽车服务公司后,汽车服务公司应当履行汽车维修公司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某汽车服务公司否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能证明某公司的工资标准及分配情况。应当承担不良后果,支付贾的工资用于交易。
律师说法 公司能否以已变更登记为由 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企业名称等的登记。不会影响员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变更后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原单位所欠的工资。
就本案而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虽然某汽车服务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间多次进行公司变更登记,但根据贾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材料,可以确认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贾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某汽车服务公司应支付贾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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