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无故解聘请求支付赔偿金 却被诉违约谁来举证

时间 2023-10-05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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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被无故解聘申请劳动仲裁却被诉法院

2005年7月,被告人王某进入原告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840元。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不一致的价值观和有待提高的绩效;S、A、C级(C1、C2)比例分别为20%、70%、10%;原则上,不称职的工作评定为C2。王原在公司经销部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因经销部解散等原因,调至华东地区从事销售工作。在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和2010年下半年,王的考核结果均为。杭州某公司认为王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杭州某公司向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杭州某公司认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法院判决:劳动者不存在违约无故被解聘应被赔偿

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

律师说法:公司应承担违约举证证明责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原告杭州某公司以被告王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被调离后仍不称职,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的考核结果是,但的等级并不完全等于“不称职”。杭州某公司仅凭这种有限的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不符合相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王虽于2009年1月调离经销部,但调动前后从事销售工作,存在经销部解散导致王调动的根本原因。所以不能证明王是因为不称职才被调动的。因此,杭州某公司主张王不能胜任该工作,调任他职后认为其不称职的依据不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王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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