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婚姻登记 彩礼应否返还

时间 2023-08-20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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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两人未办婚姻登记

2009年,杨与女友刘举行了婚礼,但因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前,男方给女方彩礼28800元,其中一部分作为嫁妆,由女方用于购买电视、冰箱等生活用品。双方同居3年多,育有一子。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2013年,杨诉请刘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涉及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婚约是解除条件。所以解除婚约后,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彩礼,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同居双方已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甚至已有子女的情况下,双方结婚时一方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往往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此时,判令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将实质上有失公平。所以,如果一方主张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对于长期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的请求可能不予支持。因为长期共同生活,首先可以排除女方通过婚姻索要财物的主观可能性;其次,长期共同生活后,女方接受的彩礼大部分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无需返还。对于同居时间较短,但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女方也可以拒绝返还。故本案对杨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

如果一方主张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时间长的,可能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对于同居时间较短,但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女方也可以拒绝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婚约是解除条件。所以解除婚约后,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彩礼,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同居双方已经举行过婚礼,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甚至有过子女的情况下,一方在结婚时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往往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和抚养非婚生子女,此时可以不返还。本案中,由于刘某与杨某长期共同生活,女方主观恶性基本可以排除,拒绝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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