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养汽车试驾时受损 车主能否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损失

时间 2023-08-20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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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养汽车试驾时受损

2012年1月5日,郭某某将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检测,郭某某与维修顾问共同签字《接车检查表》。2012年1月6日下午,某汽车销售公司试驾员为郭某某进行维修检测后驾驶车辆,与案外人陆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案争议车辆受损。当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号,认定陆驾驶的轿车逆行,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月11日,郭某某将争议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事故修理。郭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顾问在《接车检查表》共同确认该车为事故维修。保养方案以报价单为准,保养费以保险公司为准,由责任方陆某在取车前支付。现郭某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郭某某车辆折旧损失40582元及车辆折旧损失费。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该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院认为本案应为合同纠纷。郭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因车辆修理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关系。本案的焦点是汽车销售公司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将本案争议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检测。维修后,汽车销售公司应妥善保存其工作成果。因承包人保管不善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已尽最大努力妥善保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试驾人员在维修检测后驾驶纠纷车辆,该车辆系郭某试车时与案外人卢某驾驶的汽车逆行碰撞而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卢某驾驶的汽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承办人,在为郭某某试车期间已尽到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且郭某某的车辆因案外人违规操作造成交通事故受损。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汽车销售公司无法预见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一个汽车销售公司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郭某主张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保障车辆安全,应赔偿郭某车辆损失40582元及车辆折旧损失鉴定费4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车主能否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资料和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郭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接车检查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主张车辆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试运行过程中受损,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某驾驶的汽车应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承包方,对交通事故不存在过错,已尽到保管义务,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主时受损车主能否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损失”一案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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