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违法吗>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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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赵加入中山市某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从事配料工作。
2016年4月14日,双方首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0日。家具厂于2014年12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赵应家具厂要求于2016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5月31日,赵辞职获得批准。
2016年6月16日,赵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家具厂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的两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赵支付二倍于2015年6月16日至12月4日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观法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4月1日补充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赵未提供证据证明家具厂是被胁迫的,故该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
2.虽然这份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覆盖了之前的整个劳动合同期,但当然不能免除家具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赵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家具厂最迟应于2015年1月4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是2016年4月14日才补齐,所以他应该支付2015年1月5日到2015年12月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
1.虽然双方均有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反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本院驳回赵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追溯至赵入职之日,形成双方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案中,赵主张双倍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观法认为】
劳动合同“倒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前移,将签订日期写成合同的起始时间。
一、关于反向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
如果反签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有效的。
2.当后签劳动合同期限已覆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一种观点认为,用工当天“倒签劳动合同”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矛盾,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因此,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倒签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违背劳动者的意愿,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但由于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合同,所以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由于会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覆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劳动者在会签劳动合同的同时,未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则说明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了和解,劳动者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予以追认。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合同起始日期倒签至用工日期,将视为放弃劳动者权益。这个观点是司法实践观点。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4年编第一版《民事审判前言》:《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反向签订劳动合同”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双倍支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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