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时间 2023-08-04 09:59金融资讯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因违反保密义务而被起诉。

杨于2010年4月19日成为软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动力)的销售经理。此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杨于2014年8月20日向软通动力提交辞职申请,于2014年9月18日离职。杨在软通任职期间,于2014年6月开始以云片网络公司的名义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向软通的客户销售云片短信销售业务。杨的销售对象包括软通公司、上海晶宇公司、上海巨人公司、梦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拓公司)的客户。其中,在杨发给蒙拓公司的营销邮件中,附有云片网络公司的云片短信服务报价表。软通动力还称,杨还致电其潜在的商业客户,如重庆,以推广短信和彩信服务,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潜在商业客户的存在。杨实施上述行为后,原签约客户软通公司、上海巨人公司、上海晶宇公司不再与本公司合作。Ipsoft认为杨违反了保密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支持法院判决: 伊美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在软通任职期间,以云网公司名义向其客户上海晶宇公司、上海巨人公司、蒙拓公司推销“云网”短信业务,并将软通的客户信息泄露给同时从事短信、彩信业务的云网公司,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义务。易美软通的签约客户(上海巨人公司、上海景域公司)与云片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高度匹配,易美软通的客户信息对云片网络公司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杨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律师说法:利用职务之便,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泄露用人单位的客户信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之便,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泄露用人单位的客户信息,致使用人单位失去客户资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前提,以承受能力为限制条件。劳动争议案件不能简单适用普通民法中的所有赔偿原则。法官应当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违约的动机和目的、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用人单位的损失程度等,本着正义和公平的信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杨在软通公司工作期间,以云网公司名义向公司客户上海晶宇公司、上海巨人公司、蒙拓公司推广“云网”短信业务,并将软通公司客户信息泄露给同时从事短信、彩信业务的云网公司,违反了《考核责任书》、《岗位承诺书》约定的保密义务。易美软石的签约客户(上海巨人公司、上海景域公司)与云片网络公司的业务范围高度匹配,易美软石的客户信息对云片网络公司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杨上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导致软通动力公司合同客户资源流失,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大概率事件。eMySoft的原签约客户一度为公司带来约140万元的营业收入。因公司丧失继续签约的机会而造成的前期收入损失与杨的违约行为及实际损失密切相关,应认定为eMySoft的直接经济损失,杨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伊美软通动力公司没有充分证明潜在的商业客户能够给其带来现实的、确定的经济收入,因此不能接受违约责任的范围。虽然杨有违约的过错且性质恶劣,但软通公司并未造成生产经营秩序的重大波动。法院既没有过分加重也没有过分减轻杨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8万元。

(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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