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吗?

时间 2023-08-03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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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换地协议引发的纠纷

张毅和张耳是兄弟。2010年6月,两人因家务发生争执。2010年6月19日,我村教师赵兵在他们叔叔、堂兄弟、村干部等人的调解下,签订了包括互换承包地在内的家务协议。协议签订的时候,张毅是户主,张益昌在部队服役,张毅的二儿子已经结婚成家。张毅、张耳、其父母及证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张毅、张耳各自履行了义务。商县西环路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途经原张毅交换到张耳种地的承包地西侧;张台路于2013年6月开始向西扩展,穿过该区域的北侧。2012年3月2日,张毅的大儿子、二儿子及张毅妻子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6月19日,张毅与签订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擅自处分三元与张共同拥有的承包地经营权,请求确认张毅与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毅与张耳签订的家务协议是在其亲属及村干部的调解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协议时,张毅的二儿子和张毅的妻子都在场。虽然张仪的长子因服兵役未到场,但其父张仪作为一家之主,起到了表见代理的作用。家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两年多。故张毅的大儿子、二儿子、第一任妻子与张毅、张耳恶意串通,张毅是被胁迫的,他们三人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张毅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换地协议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农村承包户的一个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农户订立换地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交换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毅与张耳签订的家务协议是在其亲属和村干部的调解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协议时,张毅的二儿子和张毅的妻子都在场。虽然张仪的大儿子没有服兵役,但他的父亲张仪作为一家之主,充当了表面上的代理人。这份家务协议合法有效,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两年多。故张毅的大儿子、二儿子、第一任妻子与张毅、张耳恶意串通,张毅是被胁迫的,他们三人对协议内容不知情,张毅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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