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时间 2023-10-15 09:4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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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1年5月和6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签订了“2#高速线材工程”、“高炉喷轧二期工程”、“炼钢扩能改造系统工程”三份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组织施工,履行合同,于2012年9月20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完工后,乙公司的延期付款至今未结清。为此,甲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2014年11月3日,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同意再次起诉的案件,由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为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诉讼标的超过1亿,应由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项目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应由争议项目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专属管辖。双方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根据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为103645972.84元,应由本院管辖。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与争议有实际关系,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管辖事项,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由此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内容不一致的,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以协议管辖排除专属管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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