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 案外人是否成立异议

时间 2023-10-17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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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贷案中强制执行的房屋,案外人是否成立异议

案外人已与涉案房产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同意拥有涉案房屋50%的所有权。法院执行房屋查封后。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议及交款凭证不具有变更产权的效力,案外人最终判决不成立。因其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一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屋进行了名义上的查封,姜特此向北京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的变更、设立、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兰名下,没有证据证明姜参与了房屋的所有权。与兰某签订相关文件或在房产登记部门做相关记录。故姜仅在购房合同上签了蓝某的名字,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最后,法院驳回了姜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房子仍被查封。兰是江的女婿。2006年10月10日,康与兰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对于2202室的房屋,承包人可以从姜的实得价款和一半(或以上)的款项中购买该房屋,在该房屋内享受生活的权利和一半的财产按合同约定立即生效。2006年10月11日,兰某出资386139元集资建合作社。次日,住房合作社发放土地建设款885639元,收到两块地500元的收条。康索赔50万元,部里向朋友借,开了一家公司的转账支票。证据显示,2006年10月13日,某公司向住房合作社支付了50万元。白不认,这钱用来买地。所有房屋所有权人为兰某某。通过签订购房合同协议,凡涉及50%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排除第三人、排除房屋的效力不能强制执行。姜提交的交款凭证等证据不具有产权变动的影响,也不能作为姜拥有房屋的证据。

以上是对贷款案件中强制执行房屋的介绍,案外人是否提出异议,其他问题可向Fabon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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