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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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温顺吉、文鼎表示:被继承人丁大河于2013年11月26日死亡。温顺姬是丁大河的妻子,文鼎是丁大河的儿子。丁(丁大河的弟弟)分两次向丁大河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丁和死后,温顺吉和文鼎多次向丁日要钱,但丁日仍未偿还贷款本息。故温顺吉、文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次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确认丁某向丁大河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息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文顺吉、丁喆、文鼎作为丁大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丁大河的债权。现文顺吉、要求丁日偿还借款本金28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成立吗?原告作为债权人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债权?
首先,温顺吉、提供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记录,主张丁向丁大河借款30万元。可以认定丁大河与丁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出借人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因此认定没有利息。
最后,丁喆作为丁大河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主张债权继承权,属于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可以单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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