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时间 2023-07-13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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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2004年4月,甲公司诉称,甲公司与债务人乙公司的纠纷经法院确认,甲公司对乙公司有3761756.13元的债权,丙公司是乙公司产品的长期使用人,对乙公司有到期支付债务。但乙公司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向甲公司清偿债务,其迟延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故要求丙公司清偿乙公司欠甲公司的到期债务本金3,261,756.13元及所欠乙公司货款中的迟延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02年1月15日起至付款日止),并承担。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甲公司起诉丙公司代位求偿后,乙公司将其在丙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以下简称佳木斯工行),具有串通规避甲公司债务的恶意,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其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甲公司未偿还本金3,261,756.13元;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甲公司所欠利息,自2002年11月25日起计算,直至付清欠款为止。

律师说法:代位权诉讼是否合法

本案的焦点是A公司对C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是否合法。乙公司欠丙公司459万元,但乙公司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无法清偿对甲公司的债务,对甲公司造成损害,乙公司与丙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双方可以随时履行,故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不属于自己的债权。因此,A公司起诉C公司代位求偿。丙公司应在其对乙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偿还甲公司欠款3,261,756.13元,并双倍返还该欠款自2002年11月25日起至支付欠款时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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