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 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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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向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
刘某与徐某于2008年4月结婚,尹某是徐某的私生女。2014年9月,刘某和徐某的父亲均收到尹某母亲尹某某发来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徐某于同年2月至6月每月支付尹某抚养费2万元,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尹某抚养费2万元,直至其20周岁。在刘的追问下,徐称尹某于2014年4月以尹某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尹某某已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出了判决。现因(2014)徐60号判决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刘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4)徐60号判决,变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法院判决: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没有与现配偶达成协议,就认为抚养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侵犯,除非其中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本案中,虽然许承诺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徐某承诺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且徐某近年来收入稳步增长,但尹某支付抚养费的比例有所下降,故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法院认为,徐某支付尹某抚养费的承诺及期限,并未侵犯刘庆贤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律师说法:向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虽然夫妻有平等对待共同财产的权利,但丈夫或妻子也有合理处置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明显超过其承受能力的赡养费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能因为与现配偶未达成协议而认定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本案中,虽然许承诺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义务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徐某承诺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且徐某近年来收入稳步增长,但尹某支付抚养费的比例有所下降,故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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