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个人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 2023-09-23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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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分居期间一方借款

2003年10月,邵与倪登记结婚。婚后6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婚姻财产的协议,约定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以各自财产偿还。而且双方从2010年开始分居。邵于同年4月至次年4月从事土方工程,先后向解某借款119.37万元。2012年7月,倪与邵解除婚姻关系。此后,因邵某不还款,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倪某共同还款。驳回杰要求倪一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分居期间的个人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苏宏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飞翔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2011年3月20日签订的邵某与南京润龙机械化工有限公司内部工程协议,邵某向谢某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从事土石方工程,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且根据邵与倪于2009年3月6日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书》约定,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各自借款以个人财产偿还。双方不得以夫妻名义举借其他外债。根据《土方工程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负的债务,应当一并清偿。即夫妻共同生活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邵的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驳回了杰要求倪一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期间的个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原负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本案中,邵某向解某借款,无证据证明邵某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间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订立的,由于债务人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夫妻间的夫妻财产约定不知情,因此夫妻间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本案中,邵在分居期间向他人借款经营土方工程。婚姻关系虽然存在,但双方早已分居,不存在共同生活的可能。且倪对邵的借款行为明显持否定态度,属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集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以上是对“分居期间的个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回答。如果遇到与婚姻相关的问题,请咨询婚姻律师。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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