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 2023-07-08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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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款

2014年6月4日,张某向赵某的丈夫借款200万元,并打了借条。2014年6月23日,张某与李因感情不和离婚。2014年8月9日,赵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随后赵某与张某重新签订了200万元借款借条。2016年借款到期后,经赵多次催收,张某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8万元,并附其丈夫的其他第一继承人声明赵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他们未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赵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虽然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庭审中,双方均确认2014年6月4日的《借据》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条》并非李签字,李事后也未追认,赵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对于赵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共同偿还的本案主要争议是张某向原告借款是否构成其与前妻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所表示的以外,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为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是指正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生活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年人赡养等支出。本案中200万元的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开支。而且收据上没有李的签名,也不是事后追认。赵也未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张某、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共同生产生活所欠债务,也不能证明其同意共同借款,故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没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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