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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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吴某和陆某于199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陆某出资10000元购买迪康奇公司内部职工股10000股。同年10月,陆某认购池州海螺公司内部职工股5000股。之后因为性格不合,同意离婚。他们离婚的时候只分了住房。离婚后,陆某将婚姻期间购买的1.5万股内部职工股转为海创公司债权438783元。2009年8月,陆某将海创公司438783元债权转为海螺公司32991股流通股。2011年7月,陆某卖出“海螺”股票65982股,获利123.83万元。吴某卢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购买员工内部股的事实,以该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员工内部股并处分价款。
法院判决:婚内购买员工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1.5万股内部职工股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无依据证明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吴某以离婚时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摊相应价款,现被告已将该财产的处分价款视为可用。被告人卢某虽然辩称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口头约定将财产分配给自己,但其并未举出足以推翻或超越离婚协议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我院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该房产为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当然,对于股票收益的具体分配,本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在15000股内部职工股原值、孳息及自然增值幅度内(即“股转债”的现金价值为438783元)进行适当分配。
律师说法:婚内购买员工股份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股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员工内部股,且无证据证明购买员工内部股的费用为其个人财产,则员工内部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分割员工内部股的原值及其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职工内部股折算的债权是职工内部股的原值及其自然增值,应当分割;职工内部股转为债权的股票分红送股虽属于股票的法定孳息,但分红送股发生在股东与其配偶离婚后,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应该是职工内部股份转化为债权。债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法定孳息,应当分割。本案中,卢某的内部股份处置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陆某应向吴某支付其应付内部职工股处置价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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