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得存在哪些情形|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的不当突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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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的不当突出使用
甲公司请求: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并支付侵权赔偿金30万元;C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并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支付其为停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998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分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由于“米香”属于商品通用名称,乙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米制品包装上使用“米香”字样及拼音标明大米品种来源的行为,主观上是善意的,客观上并未造成混淆和误解。应该属于正当使用,没有构成商标侵权。大京城分公司和新华都公司销售该米制品也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可以看到,外包装正面左上角印有“金夫”字样,该字样为B公司的企业名称,中间印有“乔府大院”图形商标和B公司注册的“五常大米”字样。下方印有“稻花香”字样和拼音,以及B公司全称,从使用的部件来看,B公司在产品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和全称。如前所述,由于“稻花香”属于五常某特定产区的大米品种,而B公司是五常当地的一家制米企业,其使用“稻花香”一词及拼音只是为了说明品种来源,不存在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这也符合大米制品通常在其包装正面注明品种类别的行业惯例。因此,其使用目的并非与a公司的商标商誉“傍名牌”,其使用是客观合理的,主观上是出于商誉。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虽然涉案商标通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与A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甲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米香”标识,造成了相关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所以不认为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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