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还款 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6-27 09:5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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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依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还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3年9月3日,王某以甲公司未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第二笔6557万元为由,请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偿还王某剩余借款本金2.64亿元,并按月利率19.8支付王某利息至债务清偿日止。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及涉案债务担保函的约定,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王某履行还款义务时,乙公司、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依法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于2013年2月6日支付首期款8800万元,违反了债务重组协议。但由于双方在2013年2月4日的协议中约定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因第一期分期还款延迟的违约责任已被免除。由于双方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减少的利息不予减少,从2012年9月1日起按原约定的利率恢复计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并按违约金额每日加收5 的罚息,但王并未主张罚息,故甲公司应按约定承担未减少利息及延期支付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符合先付息后还本的规定

甲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9月30日向王支付3000万元、3557万元,共计6557万元,与第二期还款金额一致;甲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1月23日向王支付8900万元、8850万元,共计1.775亿元,与第三期还款金额一致。虽然A公司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明显超过约定期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影响本金已全部支付的事实。《债务重组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了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甲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减少的利息不予减少,自2012年9月1日起按原约定的利率恢复计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并按违约金额每日向王支付5 的罚息。第一,债务重组协议将本案欠款本息合并为一个总额,约定分三期支付,但未约定每期还本付息的具体金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欠款总额的比例分三期逐步偿还本息,符合本案实际。其次,根据上述原则,债务重组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减免也应分三期按比例逐步减少。既然A公司第一期迟延履行被免除责任,相应的利息减免也应继续有效,不受后续违约的影响。三、甲公司违约责任的另一项内容是《债务重组协议》第一条减免的利息不减免,从2012年9月1日起按原约定的利率恢复计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A公司所欠债务的本金部分恢复计算利息,不适用“先付利息,后还本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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