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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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假离婚时签订协议
2009年1月1日,与陈结婚,并于次年育有一子。2012年5月29日,为享受优惠政策,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他们目前居住的房屋的权利在离婚后归父子共同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男方承担。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和抚养权。儿子年满18周岁后,财产需要与儿子协商处理,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主张全部份额。后来,和陈再次登记结婚。2014年7月,陈起诉至法院,称再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为保护其子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浔川路房屋为其子与陈某共同所有。
法院判决: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争议房屋的条款可视为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生效,离婚协议未履行部分也应在原、被告复婚后终止。两者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协议书》是为特定目的而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让你在岳阳路买房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后,双方再婚,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是赠与关系,被告也可以因房屋产权未转移而行使任何撤销权。
律师说法: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是否有效
房屋纠纷的条款可以视为两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本案中,案外人于2012年4月1日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结果为0。6月5日,陈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资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所有人,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来看,两人离婚半个月后复婚,陈某某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过户手续。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原告离婚后仍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应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争议房屋的条款并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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