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定金 属于违约行为吗

时间 2023-06-15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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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支付定金

2016年7月9日,李(乙方)与王(甲方)通过某公司居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双方约定王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转让给李。本合同第三条约定: (一)李于合同签订后一日内向王支付定金贰万元整;王在收到李交付的定金后,于15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9月21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1)该房屋总成交价格为754000元整;该房屋交付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每延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200元;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积极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及后续相关签约手续。合同订立后,李于当日向王支付定金2万元。王积极办理各项手续,但始终未办妥提前还贷手续,也未取得房产证,致使双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0月8日,双方交房后,李承诺再交定金2万元,实际未交。2016年10月8日,王某将房屋交付李某,李某更换了房屋门锁,但王某仍未办理提前还贷手续。2016年11月1日,王撬开涉案房屋,重新上市出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判决:不属于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按照约定向王支付定金2万元。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王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办理还款手续,构成违约。2016年11月1日,王将已交付的房屋重新上市出售,其行为已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号。故王作为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王某辩称,2016年10月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定金20000元,实际未支付违约金。由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李未支付定金导致定金合同不成立,即李不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说法:属于违约行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李、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王某未按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应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关于李承诺支付定金而未实际支付是否构成违约,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定金的交付是合同的要件。由于李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不成立,故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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