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履行定金退还 借条是否应当履行

时间 2023-06-23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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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合同未履行定金退还,借条是否应当履行

2005年8月17日,向张出具了一张收据,称:“今收到张房产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2006年9月29日,陈某取得了位于济宁市市中区车站东路46号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冀中国用(2006)第0802062167号”,土地类型(用途)为“商业”,权利类型为“出让”,权利面积为2582平方米。2006年10月25日,张、杨、乔作为原告起诉至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履行合同义务,将济宁市市中区车站东路46号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全部诉讼费用由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该食品公司与陈某于2002年11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采纳;2005年6月6日与张、杨、乔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即位于济宁市市中区车站东路46号的房产,如在取得相关权属证书,该房产应过户给张。因此,本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等合同生效的四个要件。因此,本合同被接受。鉴于食品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土地部门已将土地过户至陈某名下,而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仍为食品公司。因此,陈某以“未经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对外转让”为由,主张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个借口不恰当,没有被接受。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定金合同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虽然双方约定定金20万元,分两次收到张实际交付的定金6万元,应视为双方变更定金。故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对于双方约定的房产,由于该房产的产权人仍为食品公司,只有在张支付相关费用并将该房产过户至名下后,本合同才能继续履行。对而言,张出具的26万元的收据、杨、乔出具的6万元的收据证明双方正在履行解除协议的行为。张某出具的26万元借条明确表示系借用郑本勤现金,证人郑本勤也认可张某为其出具借条的事实,故应认定该借条与本案无关。杨、乔出具的60000元收条,称其代为收取偿还的借款,且收条上未注明“收回房产款或定金”字样。故杨与乔对收取的6万元有争议,可另案处理。在张某、杨某、乔某已向支付180余万元的情况下,仅向杨某、乔某收取6万元,称双方正在履行解除协议的行为,理由不正当,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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