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时间 2023-10-12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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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未支付价款 法院判决退还履约保证金

《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中盛公司、南瑞公司将昆鼎车辆公司交由申通公司经营,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未履行。2014年9月,中盛公司、南瑞公司要求申通公司搬离租赁经营场所。申通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中盛公司出具收据,上面写着:“收购坤鼎车辆公司履约保证金首付款”。

2014年11月12日,中盛公司、南瑞公司再次致函申通公司,要求支付2014年4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但申通公司仍未履行。2014年12月5日,中盛公司、南瑞公司向申通公司发出《股权转让协议》注销通知书。2014年12月15日,坤鼎车辆公司向申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申通公司搬离租赁房屋。

2014年12月18日,中盛公司、南瑞公司向遂宁中院起诉,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支付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利息损失及违约金。阿凡达公司同意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并要求中盛公司、南瑞公司退还已收取的300万元。遂宁中院一审判决终止相关协议,中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中盛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高院,认为申通公司违约,不应退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符合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给付保留金、担保金、保证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升公司败诉的原因是,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保证金,不能适用于保证金的违约金。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之一。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这个押金的违约金。但是,保证金的司法认定是严格的。如果所谓的“保留金、保证金、担保金、合同款、定金或押金等”合同中约定,且没有约定上述交付的款项适用定金罚则,不能认定为定金,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中深通公司向中盛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就是其中之一。申通公司向中盛公司交付300万元时,中盛公司仅在收条中注明为“履约保证金”,并未约定相应的违约金,因此交付的款项不符合保证金的性质。

本案中,当申通公司、中盛公司、南瑞公司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时,《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所涉案件终止。阿凡达没有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也没有取得昆鼎车辆公司的股权,但《补充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此时阿凡达的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本案中,中盛公司、南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阿凡达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中盛公司应向申通公司返还涉案3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中盛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因阿凡达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单独向阿凡达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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