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涉及到转租及经营权转让 是否无效

时间 2023-06-11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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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协议书涉及到转租及经营权转让,是否无效

叶某称:叶某与吴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叶某将其在集美孙厝的悦来公寓经营权转让给吴某。转让总金额为30万元,由吴某分期支付。如果吴某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内付款,它应按照商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吴某给叶某写了一张借条。欠条称,吴某应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叶某支付转让款20万元,但现已过了付款期限,吴某仍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叶某曾多次向吴某追讨欠款,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叶某欠款共计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吴某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该协议涉及房屋转租和酒店经营权转让两部分。从房屋转租合同来看,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悦来公寓的租赁权且悦来公寓的出租人同意将其房屋转租给吴某,转让协议中涉及的转租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从酒店经营权转让合同来看,悦来公寓不具有合法的酒店经营权,转让协议指向的是非法对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协议为无效合同。吴某提供了悦来公寓过户前使用的广告名片、广告单及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叶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合同,理由是协议性质为转租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出租人已批准叶某转租,转让协议不涉及经营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段明确写明,“今日,甲方(本案为叶某)欲将其承租的悦来公寓转让给乙方(本案为吴某)经营,包括甲方公寓内所有经营设备归乙方所有?"从双方约定的上述内容分析,应认定叶某与吴某签订协议时,是以其拥有“悦来公寓”的经营权为前提,原与吴某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悦来公寓”的经营权,房屋转租只是经营权转让同时的必要附属行为。由于“悦来公寓”自开始经营至转让至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叶转让时不具有该公寓的合法经营权,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因此,叶与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叶与签订的转让协议,同意将叶无证经营的“悦来公寓”转让给经营,违反了国务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现叶某主张转让协议有效,要求吴某支付转让款及利息,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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