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手续部分造假 是否成立贷款诈骗罪

时间 2023-06-11 10:2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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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部分手续取得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

2015年6月,商丘某商务楼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新成立的有限公司聘请解某担任总经理,办理交接手续。同年,解某购买了新成立公司董事90%的股份,自然成为公司董事长。为了经营公司的需要,我解决了一些诸如场地的租赁协议、骗取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注册了一家新公司。同年10月,解某以改制后新注册的公司名义申请,将商业大厦三楼抵押,向商丘某大型银行贷款600万元。这些贷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生产经营。银行因为重组不成功无法收回贷款,立即立案。

法院判决:一审成立贷款诈骗罪,二审被改判无罪

理由:被告人解某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以欺骗手段虚假注册公司,以改制企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其虚假注册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客观上具有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情节。另一被告人解某以他人名义虚假注册成立仅有2名股东的新有限公司,实际为解某所有。因此,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实际上归个人所有,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解某贷款诈骗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被判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解某不服,提起上诉。在律师的帮助下,杰某二审被判无罪。

律师说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这个目的或者证明这个目的的本能,这个罪就不能成立。本案中,解某经企业改制程序成为商丘市某商务楼负责人后,由国有公司进行,90%的股权被购买转让,虽然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的相关手续中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复印件等情况,但提供的公司名称、经营场所地址、企业类型均正确无误。虽然在向银行贷款时,拨备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很难认定他们隐瞒了真相,捏造了事实。并且在贷款后,虽然部分款项暂时用于偿还其他企业的贷款,但确实将部分自有资金与贷款的大部分资金一起用于与改制企业相关的业务,与事后投入改制企业的资金总额基本一致。无法偿还贷款是因为重组企业经营不善,内部矛盾激化。很难认定某个人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

相关法规:

《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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