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财产约定协议】婚后约定的财产协议书,能否阻却个人债务的执行?
婚后约定的财产协议能否阻止个人债务的执行?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一、案情简介:王某与陈某婚后约定的 《夫妻财产协议书》
婚前,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未还。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有关规定,冻结了王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55万元。故对执行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王某的结婚登记是在2011年进行的,而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形成于2008年、2009年,为王某婚前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婚后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写明夫妻财产归其所有。王婚前个人债务与其无关,法院不应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
经审理查明,王与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王与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1。本协议签署前的财产依法归甲乙双方分别或共同所有,各自承担或连带承担债务;二。从2014年3月20日起,双方以下列方式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形式:1。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和其他一切个人收入归个人所有,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以各自名义发生的债务,由各自当事人承担和归还……”,且该协议经过公证。
二、法院判决: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根据法律,法院裁定,陈某和王粲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结论不排除法院的执行。
宣判后,陈某不服,依法提出上诉。2017年8月,重庆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债权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院还认为,2016年5月提出执行异议后,虽然与王之间的关系继续存在,但债权人李某对与王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已经知悉,故将在李某知悉后取得的财产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归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归李所有。但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决定冻结陈某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而言,陈某对冻结款项的异议不足以阻挡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该约定李某并不知情,对其不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以另一方夫妻所有的财产清偿。即“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情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丈夫或妻子对第三人所欠的债务,按照清偿原则清偿。”本案中,与王虽有协议并对其夫妻财产进行了公证,但债权人李某并不知情,且、王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债权人李某事先知晓该协议,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与王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结论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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