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对吗】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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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行为是否有效
黄与石角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三份山地承包合同(含四份补充协议),石角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将所有山地承包给黄管理。前述合同签订后,石角经济合作社按合同约定将合同所涉土地交付给黄,黄一直承包经营至今。2011年10月23日,黄某向沈某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书》的证明,确认自2005年11月起,黄某向沈某借款本金450万元。截至2011年10月23日,黄某共欠人民币450万元。2012年2月26日,黄(甲方)与沈(乙方)签订的《协议书》,李与沈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涉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债两种法律关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认定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使沈在签订《协议书》时无权处分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本院驳回黄的辩护意见,确认李与沈的《协议书》号合同。综上,判断:1。确认李、沈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转让的,其物权转让是否有效?
首先,由于黄某不是石角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与石角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式为“其他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必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不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财产权的转让无效。本案中,黄某与沈某签订了清偿债务的协议,黄某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沈某,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沈某仍不是新的产权权利人。
其次,沈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用于清偿债务,双方产权转让无效。且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债权人沈某将其对债务人黄某的债权转让给李某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因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李某无权要求黄某按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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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让,对不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解释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