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如何认定为缓刑

时间 2023-06-09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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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资金周转为由非法集资挥霍

2016年4月至12月,杨虚构自己为郑州K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以公司投资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他人介绍向赵某某等5人集资48万元,承诺月息三分,实际将资金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赵等人发现被骗后报案。除集资款归还部分外,案发时仍有25万元未归还,并于2017年1月逃逸,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判决:成立集资诈骗罪,判处缓刑

理由: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依法成立集资诈骗罪。杨具有自首、退赔情节,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缓刑的认定要综合考虑整个犯罪的事实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 .犯罪情节较轻的;2.有悔改;3.没有再犯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你所在的社区没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具体到本案,杨某以资金周转为借口,编造资金用途,承诺高额利息,通过他人介绍向陌生人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全部用于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依法成立。案发后,杨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已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杨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缓刑。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你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当追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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