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如何适用?

时间 2023-09-15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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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所有权保留条款,如何适用

木材公司A与家具公司B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向家具公司B提供松木板材,货款分批支付。同时约定在木材公司A分批收到家具公司B的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归木材公司A所有。合同生效后,某木材公司分批交付松木板1万平方米,总价50万元。但B家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分期付款义务,仅支付22万元,尚欠28万余元。在木材公司A多次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考虑到此时松木板材价格大幅降低,依据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收回所欠货款对应的木材有损自身利益,遂提起仲裁,请求判令家具公司B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家具公司B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未付款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于木材公司A,木材公司A应收回这部分货物,并要求家具公司B支付未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故明确拒绝了上述要求。

合议庭意见:支持申请人申请事项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支付标的物价款是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买受人不支付价款,出卖人不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而是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为由,要求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而拒绝支付价款。故判决B家具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买受人不能认为出卖人取回了标的物双方就已解除了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该条款仅明确了当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仍属于出卖人;但是,买方能否以该条款为抗辩理由,拒绝卖方支付货款或其他义务的请求,合同法并未规定。但附条件买卖的条件是物权行为,双方只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附条件转移,而不约定合同的履行。因此,即使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买受人不能认为出卖人收回了标的物,双方解除了合同。

本案中,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但在B家具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后,A木业公司并未选择要求其返还原物,而是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此时,B家具公司不能以所有权保留条款为由,要求将标的物返还给A木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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