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已经消灭 抵押权是否也消灭
很多朋友有主债是否消灭了,房贷是否也消灭了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主债务已经消灭,抵押权是否也消灭
2004年11月25日,邱某与蔡某、陈俊平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邱某将* * * *的房屋(以下简称玉山路房屋)以人民币51.7万元(下同)的价格转让给蔡某、陈俊平。2004年12月1日,蔡与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原分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基于上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借款31万元。之后,邱又从原支行领取了该笔借款。2004年12月24日,玉山路产权过户登记在蔡某、陈俊平名下,并登记了原JD.COM支行的他项权利(抵押),债权金额31万元。2005年11月3日,程某(甲方)与蔡某、陈俊平(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6万元,由乙方于2006年4月24日归还。为保证及时还款,乙方以玉山路房屋作为抵押。2014年5月,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玉山路房屋所有权人为程某、债权金额为36万元的抵押已消灭。
法院判决:抵押权已消灭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第32122号已确认邱某、蔡某、陈俊平签订的玉山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蔡某、陈俊平应协助办理产权恢复登记。目前,因蔡、陈俊平向他人借款,玉山路房屋被抵押,邱的权利受到侵害。故请求程协助办理抵押权的注销,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程对玉山路房屋的抵押权,法院认为,该抵押权附于主债权,其行使受主债权影响。虽然程某、蔡某、陈俊平于2005年11月3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号,并办理了玉山路抵押登记,但程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他与蔡某、陈俊平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蔡某、陈俊平也在(2012)普民一(民)子楚第32122号庭审中确认了他与程的关系,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当然消灭。故邱某要求程某协助办理玉山路房屋抵押注销手续,并无不当,予以支持。经法院依法传唤,蔡、陈俊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权利。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程某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玉山路房屋所有权人,协助邱某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债权共计36万元。
律师说法: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首先,邱某、蔡某、陈俊平签订的关于玉山路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邱某是玉山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现该房屋以程为权利人享有抵押权,邱对该房屋享有的完全产权具有影响力。故邱与程之间存在直接的法益关系,邱具有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次,在第32122号案件中,法院对邱某、蔡某、陈俊平之间就玉山路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并未对本案抵押权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两起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再次,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而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述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形式,是从属性的,不能脱离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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