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涉嫌专利侵权 商标所有者是否担责

时间 2023-08-23 10:2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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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商品涉嫌专利侵权,商标所有者是否担责

曹拥有一项名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09年10月22日,曹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亚杰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使用涉案专利。2010年10月14日,A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区顾建德五金行购买了一套型号为C902LB3L的锁具。该锁的外包装盒上标有“卫兰蓝威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为浙江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据此,甲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似,乙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被控侵权产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类产品,其外观设计相似,故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商标由B公司申请并核准注册,说明蓝天公司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因此,B公司关于王远平不能以自然人身份注册商标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商标所有人,未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说明,也未进行抗辩并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人冒用该商标。虽不具备制造锁具的经营资质,但不影响法院依法认定B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涉案商标。B公司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商标管理和维护的专业知识,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并对保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负有责任。B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商标,具有向公众表明商品来源、提供质量保证的效果。商标本身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决定了商标是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借助商标,可以吸引消费者选择商品,逐步建立商品的信誉,从而获得利益。因此,B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后果享有利益。综上,B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涉案商标,应当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故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公司是否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甲公司提供的唯一证据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有乙公司的商标。乙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具备制造被控侵权产品锁具的能力,且甲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乙公司与他人共同使用该商标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仅凭这一证据不足以认定B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虽然,22号回复指出,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商标或者其他可以识别的标记为产品的生产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生产者”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但22号批复主要是针对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标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时,规定标识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实际产品生产厂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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