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万米高空触动安全门 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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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万米高空触动安全门
2017年6月18日,成都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上,一名乘客擅自触碰飞机紧急安全门,导致飞机驾驶舱内的安全门预警系统发出预警。当时飞机正以每小时850公里的速度在万米高空飞行。当日19时11分,航班落地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往CA4191航班。告诉机长:“陈某,坐在第17排L座的乘客,擅自打开了应急门把手盖。”当时,陈某已经被机组人员控制,被安排在飞机上最后一排座位。在陈某见到警察后,他一再表示他只是好奇,但他没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那天是他第一次坐飞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陈某的行为不仅扰乱了飞行秩序,也严重影响了飞行安全。经乌市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新疆机场公安局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车辆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客观上,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行为,足以使其倾覆、毁灭;作为一般主语;主观表现为故意。判断是否构成本罪,主要看受损车辆是否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其倾覆破坏。本罪是危险犯,不需要具体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出于好奇,陈某在飞机飞行过程中打开了安全门,其行为足以导致飞机倾覆并受损。而且,乘务员已经明确告诉过他不要开门。陈某打开安全门,知道会有危险。主观上具有故意,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者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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