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中司机被拽下车 涉事乘客被刑事拘留

时间 2023-06-22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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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行驶中司机被拽下车

1月18日上午,康某光(男,68岁)、姜某军(男,73岁)、康某光的妻子赵女士及其朋友王某、胡女士到兰花世博园参观。13时许,5人从兰花世界门口乘坐车牌号为琼B193的急救大巴(自动挡)前往其位于天涯区芒果村的住处。途中,康某光和姜与司机发生了争执。在司机准备停靠专车预设站点凤凰市场公交站时,康某光用右手拉住司机的左臂,企图将司机拉出车外,试图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不想下车。姜某军将司机拉下车,与康某光一起下车。司机被康某光拖出车外时,已来不及挂驻车档,导致公交车无法继续行驶。见妻子下车时不慎摔倒在马路上,康某光松开司机的胳膊扶起妻子。此时,该车仍向左前方行驶,越来越快,车速已达到5km/h,康某光松手后,司机跑向该车,拉下手刹,在即将撞上护栏时将车刹住,保证了车上20多名乘客的安全。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已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康某光、姜刑事拘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般犯罪,是以放火、断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二)客观上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并且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同等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表现为故意。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本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中,康某光、姜在明知该车正在行驶的情况下,将驾驶员拉出车外,但该车仍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行驶。康某光、姜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放火、止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康某光、姜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以其他危险方法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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