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广州飞上海航班因乘客充电宝,导致行李架着火

时间 2023-06-20 10:1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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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月25日,CZ3539航班(广州-上海虹桥,机型B77W)登机过程中,一名登机旅客携带的行李在行李架内冒烟,并有明火。机组配合消防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处理,没有造成进一步的伤害。目前,该航班已被替换的飞机和机组人员。涉事乘客被警方带走调查。经初步了解,乘客携带的充电宝冒烟起火,事发时充电宝并未使用。

关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者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车辆、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1.充电宝必须由乘客携带自用。

第二,充电宝只能手提行李携带,或者随身携带。严禁放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3.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未经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瓦时,但不超过160瓦时。经航空公司批准方可携带,但每位乘客不允许携带两个以上的充电宝。

4.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注额定能量、无法通过其他标注参数计算的充电宝。

5.飞行途中不要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带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船员。

律师观点

该名乘客是否涉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除了客观因素的认定,还要注意判断该人的主观因素。(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破坏行为足以造成车辆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发生,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都涉嫌本罪。(二)行为人应当预见其毁坏车辆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过失未预见的;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本罪。(3)行为人对交通安全造成的严重后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属于事故,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获得的初步信息来看,火灾发生时充电宝并未使用,乘客未能预料到火灾的发生。同时,由于机组人员抢救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排除充电宝伪劣产品的可能,可以初步认定此事件为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然而,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如果乘客最终因各种因素被检察院批捕,很有可能被定罪判刑。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受损车辆是否在使用。所谓在用车辆,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飞行的车辆,还包括交付使用期间已经验收合格并停止使用的车辆。因为,只有摧毁这种正在执行和随时可能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才能危及公共交通

但是,修理车辆的责任人在修理过程中故意破坏或者制造隐患,将损坏或者未修理的车辆交付使用的,则构成破坏车辆罪。

2.这取决于损坏的方式和位置。一般来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造成汽车倾覆、船只沉没、飞机坠落等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如果只是破坏上述车辆中的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被褥、椅子、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车辆罪。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所以《南航广州飞上海航班因乘客充电宝,导致行李架着火》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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