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履约不能后应如何解决

时间 2023-08-21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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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履约不能后应如何解决

1992年7月15日,海南珠江建设有限公司(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海南万利达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甲公司委托武汉太保实业发展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购房款1300万元。至此,B公司共收到货款41,078,179元。1995年10月15日,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解除合同,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1982418元;返还货款41076875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及时交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2年7月12日签订并于1993年9月1日公证的《房屋承包销售合同书》号,虽然其部分条款含糊不清,但主要条款整体可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另外,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叫做合同买卖,其实就是房屋的转让(A类别墅除外)。合同签订后,一年多后进行公证。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双方未及时变更,导致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义务难以履行。为此,双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公司未能及时交付房屋,慧发公司未能继续履行出票银行的付款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于199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房价应根据因时而变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依据《对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承包销售合同书》有效;(2)甲公司已支付购房款41078179元,按每平方米3600元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别墅11,410.605平方米(甲类别墅除外,交付乙、丙、丁、戊、己类别墅);(3)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负责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别墅交付给汇陆公司,并负责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4)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由B公司负责办理买方名下的房产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均为房屋转让合同(乙公司、甲公司在《房屋承包销售合同书》涉及的八型别墅除外)。上述合同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从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来看,又是相互联系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甲公司,后又与甲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表明甲公司已取代丙公司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实际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B公司与汇奥公司签订的《房屋承包销售合同书》 (A型别墅除外)包含《房厘转让合同书》的已履行部分。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购房款41,078,179元后,未能按期交付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房屋,属于严重违约。现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根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海南房地产市场以价换量、公平交易的原则,对甲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是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介绍,以及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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