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 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时间 2023-06-25 09:51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疑问,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无法收回债务的问题如何解决?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甲公司是由杨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1月,A公司与杨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解除合作。2013年1月30日,合同双方就终止后的还款事宜达成协议,明确了甲公司和杨的具体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2015年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号,将A公司、杨某所欠债务全部转让给C公司;同时,A公司、杨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重新确认债务及应清偿时间。2016年6月12日,C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的全部债权和杨转让给徐。徐某取得债权后,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以各种拖欠徐某前债权人的方式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照常上诉。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

本案中,原债权人为B公司,债务人为A公司及杨,原债权基于甲方AA公司、乙方杨公司、乙方B公司及居间人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号。本协议签订后,2014年3月31日,甲方AA公司、乙方杨公司、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2015年3月30日,甲方AA公司、乙方杨公司、乙方B公司、居间人又签订了《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合同。同日,乙公司(甲方)与甲珠井煤业公司、杨(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号合同。本协议是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份协议。基于转让的债权不能大于被转让的债权的原则,本协议规定的金额对后续所有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只有通知了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因此,2015年3月30日,丙公司(甲方)、甲珠井煤业公司、牟阳(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号,具有通知性质,再次约定债权数额对债务人也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笔债权转让完成。《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和《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是有区别的,即前者扣除代理费,后者不扣除代理费。如果两者有区别,特别是后者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则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是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转让的债权将大于被转让的债权。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本案的债权金额

本案所涉系列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案是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本案涉及的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A公司,杨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将其全部债权转让给徐。因此,在本案中,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了合同债权人的权利。他们不是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将A公司、杨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及未支付的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本案所涉合同中,甲公司、杨公司已将代理费150万元从应付给徐的全部债权中先行扣除,另案起诉该代理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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