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条款》承租合同未约定修缮费用,退租后应由谁承担

时间 2023-07-16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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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租合同未约定修缮费用,退租后应由谁承担

2006年3月10日,文物研究所与A公司签订《西宁城隍庙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引资协议书》号,约定由A公司出资80万元对文物管理的西宁城隍庙部分古建筑进行修缮,然后作为民俗场所向公众开放。甲公司单独经营其租赁部分,利用文物进行开发的期限为6年。2012年6月7日,文物研究所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A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前(2012年6月13日)搬离租赁房屋并返还房屋使用权。A公司未按通知要求腾退房屋,故文物所于2012年7月13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A公司腾空房屋,但A公司拒不履行判决。2013年7月24日,法院对A公司租赁房屋内的物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文物损失297万元,返还租金3.6万元。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文物机构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甲公司租赁文物所房屋时,明确约定甲公司承担租赁房屋2的修缮义务。虽然A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范围内的不可移动设施必须完好移交给文物研究所。对房屋的翻新修缮费用未作约定,甲公司要求文物赔偿修缮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修缮费用的承担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满后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的义务,那么修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首先,本案中,甲公司租赁文物所房屋时,明确约定甲公司承担租赁房屋的修缮义务。虽然甲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甲公司必须将租赁范围内的不可移动设施完好地移交给文物研究所”。对租赁期满后租赁房屋的装修、修缮费用未作约定,故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的装修、租赁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同意与出租人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于双方对装修事宜有约定,且经A公司同意,应认定装修是A公司自己需要的,A公司装修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因此,修理费用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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