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约定由个人偿还吗』未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如何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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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与债权人未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如何进行偿还
侯某于2014年7月15日称,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张某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230万元。2011年8月,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013年9月,同意张某转让债务100万元。2014年7月8日,经核实,张尚欠其本金1030万元,利息476.83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赵作为张某的配偶,应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请求判令张、赵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30万元及利息4632872.68元,共计14932872.68元。
法院判决: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张某与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受法律保护。张某向侯某借款后,应按约定的借款日期偿还借款本息。但归还部分本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还,侵害了侯某的合法权益。现侯某作为原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本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张与赵结婚期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对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承担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很明显,债务人的知情程度是判断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
其次,不能证明侯海洋与张某明确约定本案所涉借款是张某的个人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因此,本案债务不能认定为个人债务,而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赵与张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应依法承担偿还本案涉案借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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