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债务问题|如何解决企业改制或破产后的债务承担

时间 2023-06-20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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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解决企业改制或破产后的债务承担

乙公司与原濉溪县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销售磷矿后,截至8月,1999,甲公司仍欠原告磷矿款206218.11元。2002年4月18日,原告派工作人员到濉溪县要钱时,与E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号。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和数量;质量、交付(交货)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到达车站和港口、费用负担;受理标准、方式和提出异议的期限;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同时,合同约定买方应在2002年5月1日前付清原A公司欠供应商的货款206218.11元,合同开始履行。后因E公司未在5月1日前付清货款,原告于同年5月10日向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E公司、D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06218.11元并承担利息。被告濉溪县***与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E公司、D公司支付货款204。581 30元(含204。A公司218.11元,D公司363.2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3.1万元。并要求濉溪县***和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84条、第109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精神,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判决被告E公司、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所欠原告B公司货款204581.30元。E公司、D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被告C公司与濉溪县***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债务转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A公司与D公司、原告B公司买卖磷矿后,有欠款,应及时清偿。原A公司改制后成立的嘉友公司,从最初改制到后来破产,从未告知原告B公司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佳友公司经营期间,濉溪县***将投入该公司的2365万元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后注入D公司,D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重新成立,正文要求D公司租赁佳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因此,嘉友公司于2000年11月申请破产。C公司接受佳友公司破产后可分配财产14,268,454.25元。D公司投资1400万元在此地设立E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宣告破产或注销登记。因此,濉溪县***先剥离嘉友公司的有效资产,单独成立D公司;C公司接受了佳友公司破产后的可分配财产,后组建E公司,分别在濉溪县***和C公司前后成立的D公司和E公司,将两公司的经营场所重叠在原A公司或破产的佳友公司,以逃避债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据此,濉溪县***和C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民事责任。D公司和E公司分别是濉溪县***和C公司在原佳友公司经营场所投资的新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应当在企业接收的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嘉友公司遗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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