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论文]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时间 2023-08-17 09:3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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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与案件本身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办案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8条规定,上述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和第206条分别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在该案某一审判阶段任职的审判人员不能再次在该案的审判中任职,应当回避。

而且根据相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人员的,不能再担任本案检察官、法官,曾经担任过本案检察官的,不能再担任本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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