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有能力帮助购房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吗为什么』虚构有能力帮助购房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吗?

时间 2023-08-04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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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有能力帮助买房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2011年9月,董某某虚构能帮助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骗取杨某信任。2011年10月,董某某以帮助杨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杨某定金4万元、好处费7000元、车库费1万元,共计5.7万元,并出具假收据。2014年7、8月间,董某某怕被发现,将3000元退还给杨某某。

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虚构有能力帮助买房骗取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体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诈骗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所谓诈骗,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行为人想要的财产处置。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董虚构能力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骗取杨某信任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之后,董某某以帮助杨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杨某定金4万元、好处费7000元、车库费1万元,共计5.7万元,并出具虚假收据,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董某某骗取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7000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如果董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认定董的行为时,还应当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对董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缴纳罚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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