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否有被害人|集资诈骗案中亲属协助抓捕后能否认定为自首

时间 2023-08-25 09:4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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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伪造合作项目集资诈骗

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赵以与他人合作为由,伪造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在社会上公开非法集资,以投资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80余人共计700万元。案发时,600万元尚未归还。

2016年3月,赵潜逃。同年6月,侦查机关做了赵某亲属的思想工作,赵某家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可能的藏身之处。侦查机关经过侦查,确认赵某确实再次入住,于是将赵某抓获。

法院判决:赵某成立集资诈骗罪

理由: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集资诈骗罪依法成立。鉴于田某的亲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某的行为,田某在被抓获时予以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赵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主张赵不构成自首。除二审撤销自首的事实外,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亲属提供线索,侦查机关参与抓捕后,认定自首较困难

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的亲属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的行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向赵某亲属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构成自首的条件,依法不成立。但赵的直系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线索。从人情关系的角度来看,赵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压力,在压力之下,他还是选择了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除了司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他还有从轻发落、从轻处罚的心理需求。因此,这种罪犯亲属协助逮捕不同于一般民众协助逮捕。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既客观上鼓励了这种行为的社会效果,又弥补了罪犯及其亲属的感情,有助于社会和谐。因此,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侦查机关予以逮捕的,虽不应认定为自首,但量刑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罪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个人实施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首,是指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虽已发现,但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投案,或者通过书信、电报委托他人先行投案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只是因为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作案后逃逸,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经查证确实准备自首,或者正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而是在亲友劝说和陪同下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逃逸,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认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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