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后却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应返还出资款项|出资后却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应返还出资款

时间 2023-07-27 09:3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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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资后却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应返还出资款

2012年3月8日,吴某向A公司投资人民币160万元,拟成为其股东。吴某增加对A公司的投资后,得到的只是一张股权证书。A公司未提供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财务会计等证据。以证明吴某是A公司的新股东,故吴某投资A公司的民事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返还出资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2012年3月8日,将130万元转给李,李、闫出具了160万元的收条,可视为参与李名下股份的相互约定。李、阎之间应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协议达成后,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李、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保证充分实现股东权利的义务。李、严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返还出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返还责任的承担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出资返还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甲公司向吴某出具股权证明,表明有将30万元债务转为部分股权转让给吴某的意思表示。但未能使吴某成为股东,未能保证吴某充分享有股东权利,故A公司应返还该30万元。

其次,根据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而根据A公司向吴某出具的股权证明,吴某仅享有10%的股份。在没有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资产现值的情况下,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故甲公司股东对清偿该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对于李、闫实际收取的130万元,因未上交公司,A公司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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