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款项应保留相应凭证 口说无凭对方不承认吃大亏

时间 2023-10-05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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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4日,赵某与曾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号,约定曾某某向赵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曾某某向赵某出具收条,称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

2013年3月22日,赵将50万元存入曾的银行账户。2013年3月31日,赵委托外人将50万元转给曾某。

2014年8月28日,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曾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赵陈述借款260万元中的100万元为转账支付,其余160万元为现金支付。现金支付中,有100万是向岳父蒋某某借的,另外60万实际交付情况记不清了。曾称,2013年3月22日、31日银行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仅为100万元,260万元的收条是因其承诺赵项目利润160万元而出具的。证人蒋某某陈述,2013年初,赵某先后向其借款100万元,其中67万元于2013年3月4日取出,3万元从保险柜中取出,凑成70万元送给曾某某。事后,赵某称这笔钱是借给曾某某的。对证人姜某某的陈述,曾某某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某虽于2013年3月24日向赵某出具收条称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但在审理中发现,曾某某出具收条时,赵某尚未实际支付《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260万元全部贷款本金,赵某应进一步证明除通过银行支付的100万元外,其余贷款款项均已实际支付。但赵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另外160万元的借款义务。故法院因证据不足,未支持赵某要求曾某某偿还该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贷款或还款时,应保留付款证据,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如果借贷或还款涉及大量现金,应保留现金来源和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避免事后对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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