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贷用什么案由】本案所涉款项,用于借贷还是用于公司项目
最近有朋友问《【企业间的借贷用什么案由】本案所涉款项,用于借贷还是用于公司项目》。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本案所涉款项是用于借贷还是用于公司项目
曾某称,2009年1月7日王向曾某借款现金11万元,同年4月13日借款现金2万元,同年8月3日借款现金12万元,同年8月24日借款现金5万元,同年9月27日借款现金4万元,同年10月21日借款现金4万元,借款现金7.1万元一次王讨债未果,起诉至法院,判决结果:1。王向曾支付借款本金45.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王负担。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5个《借条》字及借款的背景和形式,足以说明王的借款用于海滨项目的支出,不属于民间借贷。就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言,根据民间借贷的习惯,王应当直接向曾出具《借条》而不是向财务人员王丽出具《借条》,且曾也没有必要在借据上背书“同意借贷”的内容,这有悖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也不符合生活常识。故曾主张5张《借条》共27万元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要求王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返还27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借款是不是民间借贷?
首先,2010年4月24日,王向曾某出具《借条》称“将曾某现金七万一千元(含轿车)全部私了。”因王某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由其私了解决,并表明其向曾某借款,且该借款为私借,且未约定还款期限,曾某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曾某有权要求王某偿还借款7.1亿元。
其次,关于曾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利息,根据《借条》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曾某与王某未约定支付利息,故曾某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关于本案涉及的款项是用于贷款还是公司项目的介绍就是这样。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企业对企业借贷的起因是什么],本案涉及的款项是用于借贷还是公司项目}已经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够受益!
下一篇 滨州公积金贷款
相关文章
- 一家好公司的商誉一般是多少
- 参股公司是什么意思
- 个人买社保和单位买社保的区别 个人社保和公司社保有什么区别
- 中国的财富管理公司,中国的财富管理行业
- 公司如何划分股份?发行的股票占全部股份的多少?
- 消费贷公司排名,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排名
- 三方理财公司合法吗《什么是三方理财》
- 股票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关吗?
- 以公司名义买房不能房贷吗为什么
- 公积金担保人可以找担保公司吗
- 360公司做的贷款平台有哪些
- 滴滴金融是正规贷款公司吗
- 深圳公司不交公积金个人可以自己交吗多少钱
- 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贷什么款
- 公司五险最低是多少钱一个月
- 危废处理公司有哪些
- 个人车辆租赁给公司怎么交税 计算方式是这样的
- 华西股份对外投资哪几家公司了
-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一家公司怎么理赔
- 如何将民间借贷公司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