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抵债协议是否有效]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成立

时间 2023-07-26 10:2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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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成立

吴某称,2013年9月24日,包某向吴某借款500万元,用于A公司的资金周转,并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同日,将借款人民币500万元通过其丈夫林的账户转入鲍指定的账户。后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偿还本金和利息,吴某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鲍某与被告恒大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法院判决:有权主张借款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双方相互同意,二是实际支付。鲍某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500万元,于同日通过其丈夫林的账户向鲍某指定账户支付借款500万元。应当认定与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包某认可该借款,但认为根据四方偿债协议,本案涉案借款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移至牟林,吴某无权主张。本院认为,吴某将借款借给鲍某时,其与牟林是夫妻关系,该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包某主张权利,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牟林清偿,并无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因此,吴某有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这笔贷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抵债协议的效力

那么,本案中的还债协议是否有效?债务履行了吗?

首先,关于四方偿债协议的效力。四方债务偿还协议是本案所涉借款偿还期届满后,借款人鲍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吴某及其丈夫、B公司与本案案外人鲍某达成以房屋抵债的协议。

第二,第三方在四方偿债协议中的履行是以案外人B公司开发的商铺抵销包对的部分债务。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因此,只有将抵债商铺过户至林或其指定人名下,才能实现的债权,达到以房抵债的目的。因此,本案四方偿债协议中关于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具有实际的合同属性

目前,案外人B公司仅将其网上部分商铺签约至丈夫林及其指定人名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四方偿债协议中关于第三方履行的约定尚未成立。本案所涉债权现已到期,包某应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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