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借条没有转账凭证|仅转账而无借条凭证,能否支持其诉求

时间 2023-07-26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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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仅转账而无借条凭证,能否支持其诉求

赵称: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赵在《遵义晚报》上看到一则广告,内容是紧急低价出售电梯房。对方声称汇川区教育局的名字叫饶。2012年11月4日晚,饶主任突然来到赵家,说急需资金周转100万元。他要求赵某赡养他一年,并承诺每年支付30%的利息,之后他会付给赵某130万元。当时赵出于感情,没有让饶主任写借条。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赵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赵应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和证明责任。本案中,赵某提供了从中国工商银行转账100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其主张。被告认可该证据,但辩称该100万元不是借款。对此,赵某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赵某向被告支付100万元的事实,但只能证明转账事实,不能证明“交割”行为是借贷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赵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一致的民间借贷协议。赵提供的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对赵以民间借贷为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当得利吗?

首先,本案中,赵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意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进行裁定。对此,赵某辩称,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赵某应当对不当得利的基本事实即获取利益、造成损失、获取利益无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实践中被告通过《遵义晚报》出售电梯房,赵与被告是通过被告在报纸上刊登的卖房广告认识的。赵将款项转给被告的时间与A公司出具购房预付款收据的时间相同。因此,综上所述,前述协议中所述的购房预付款与赵支付给被告的100万元有关联,符合常理。因此,被告收到的100万元是正当的。因此,赵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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