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丈夫欠债 妻子该还钱吗

时间 2023-07-05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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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债

1993年,朱结识了张和陆。他们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是邻居,关系一直很好。2014年1月29日,张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借款20万元,还要求朱某不要将借款的事情告诉妻子陆某。朱某答应借款,双方签订《借据》复印件,约定2014年5月30日前由张某还款。作为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的利息,但并没有写在《借据》上。同日,朱某通过银行向张某账户转账9万元,套现11万元给张某。收到借款9个月后,张某每月支付给朱某6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张某既不支付利息也不还款。朱某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张某夫妇起诉至从化区法院。

法院判决: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共有所负的债务。朱答应帮助被告隐瞒向陆借款的事实。可见,陆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张某的借款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张某向原告朱某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主张张某之妻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向朱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驳回朱某对陆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后丈夫欠债,妻子该还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该债务是否因共同经营费用不足、投资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是否有借贷欲望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本案,张某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无证据表明该借款是因被告张某与陆某的约定所致,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与陆某共有。故朱某对张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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