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致其坠亡 最终获刑十年

时间 2023-06-19 09:3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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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致其坠亡

2008年5月,王某勇介绍蔡某艳及其同案被告人、李某、郑某、邵某认识。双方商量由牟阳等人出资给邵某做生意,之后双方产生债务。因怀疑邵某、周某共同骗取其出资,王某勇、蔡某艳、李某、郑某于2008年7月4日9时许,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聚贤小区一巷306室,向邵某、杨某光、周某讨债。期间,因协商未果,牟阳踢了邵某肩膀一脚。后来,王某勇叫了三名男子到现场帮忙。三人在上址306室照顾邵某、杨某光,蔡某艳、李某、郑某在上址313室照顾周某,继续讨债。当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从313室卫生间防盗网逃生窗逃生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系钝性暴力(高处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勇、蔡某艳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王某永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勇、蔡某艳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被告人因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从重处罚。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蔡某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律师说法: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2)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属于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三)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4)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勇、蔡某艳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周死于脱逃,周的死是意外。王某勇、蔡某艳既无过失,也无故意。周某的死亡与王某勇、蔡某艳无因果关系,但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受到殴打、虐待,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殴打、侮辱他人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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