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致其伤残 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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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雇佣童工参与危重工作致其残疾
被告陈某是汕头金禧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7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1992年10月31日出生)系非法使用童工的受害人,到其公司上班。明知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甲苯或乙苯等易燃、危险溶剂,仍安排被害人李某某在该仓库工作。被害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同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上述仓库提取上述溶剂。操作不慎导致溶剂燃烧蔓延,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残等级为三级。该案民事部分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汕头金X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575082.27元。至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已将上述赔偿金全部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示意图、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广东省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鉴定证书》;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情况报告等说明材料;申请书、收据和谅解书;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辨认等证据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雇佣童工担刑责
被告人陈某犯使用童工从事临界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款已经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律师说法:雇佣童工违反刑法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环境中作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改表现的;(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你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以上一年以下。被告人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危险环境中工作,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雇用童工从事临界劳动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使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向国家预交罚款,有悔罪表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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