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时间 2023-06-14 10:1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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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年期劳动合同中 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引纠纷

2015年10月,姜被聘为某医药公司总经理助理。双方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薪3000元,试用期后月薪3500元。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提出辞职,2016年2月3日向仲裁委提起上诉,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25日的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一年期劳动合同 只能约定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

本案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医药公司与姜约定3个月试用期,有违法律规定,仅确定双方试用期为1个月。支持姜要求公司支付合理部分工资差额的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姜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某医药公司只能与姜约定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因此,从第二个月开始,试用期结束后按月薪35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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